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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6 点击次数:731
2022年12月15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9号公布了《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现解释如下。
一、引言的背景和依据

2016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政策性文件,明确表示,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一方面,要求深化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规范网约车发展,促进两业融合发展。加快修订完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求。 ,认识到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2008年我市出台了《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为促进行业平稳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随着近年来网约车新业态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我市出租车市场主体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原《办法》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系统定义重要性和整体考虑

出租车是本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修订是顺应当前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立足近年来行业发展实际,围绕“统筹巡游车与网约车发展,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网约车发展,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促进两业融合发展”,本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加强和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经营安全和出租人合法权益。各方参与,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更加便捷舒适的城市出行环境,更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公共出行需求等方面,对于更好地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过程

根据今年市政府规章的规划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借鉴国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研究论证、起草修订,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平竞争审查。一方面,形成《办法》修订稿送审并报市人民政府。随后,市司法局及时开展复核工作,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稿))》。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办法》的实施,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构建更加便捷的和舒适的出租车行业。城市出行环境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在《办法》的“总则”中,除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发展规划制定、设施规划建设、价格机制、行业文明建设等内容外,各部门职责部门也明确了。一、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协调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二是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出租汽车行业,负责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是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阅兵车辆运价进行监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巡游车辆计量计价设备和出租车运营价格的监管工作。四是公安、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车相关工作。

(二)关于深化阅兵车辆改革。一是本市阅兵车辆运力调配方案,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完善阅兵车辆经营权分配管理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分配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的转让、处分、回收和经营期限作出规定。三是印证两权合一改革的成效。巡游车辆经营权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按照经营权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的原则,将巡游车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鼓励阅兵车辆个体经营者委托阅兵车辆企业进行服务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四是细化阅兵车辆上牌条件。申请经营阅兵车辆的,应当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阅兵车辆经营权,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

(三)关于规范网约车发展。一是明确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企业、司机的条件,要求其申请相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二是网约车平台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要确保车辆和司机具备相应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司机与线下保持一致,主动公开定价机制,依法存储和使用数据信息。三是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完善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巡游叫车平台、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及时处理,采取暂停业务受理、注销司机平台注册等措施。

(4) 关于新旧业务整合与发展。一是交通主管部门将巡游车和网约车同时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促进融合发展。二是统一巡游车和网约车司机从业资格条件,规定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的司机可以驾驶网约车车辆。三是阅兵车辆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召集服务的,应当遵守阅兵召集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召集平台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管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聚合平台责任、司机服务规范、旅客上车要求、拒载认定、服务质量考核、违法经营、法律责任等问题。

六、创新措施

一是将网约车管理纳入《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约车平台运营和服务,明确规定网约车-网约车平台企业和乘客第三方聚合平台的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责任;二是确认阅兵车两权统一改革成效。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重置巡游车企业条件,明确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职责;三是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调整行业监管模式,提高行业治理水平。汽车发展,网约车有序发展,促进两业融合、规范发展。

七、保障措施

通过“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落实氛围;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办法》落地见效;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市场监管”等措施,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八、下一步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办法》宣传工作要多层次、多渠道、形式多样,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得到有效落实。二是落实各方责任,及时出台实施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断提升出租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九、政策咨询

合肥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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